上诉人谭*照与被上诉人黎*祥交易合同纠纷一案
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49号
上诉人谭*照,男,汉族,1966年7月13日出生,住佛山禅城区新虹三街4巷2号,系南海市桂城**海鲜酒家的负责人。
诉讼代理人罗*宁、徐*超,**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黎*祥,男,汉族,1967年十月1日出生,住佛山南海区桂城约西畔村91号。
上诉人谭*照不服广东佛山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定,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,其理由是:本案是**海鲜酒家与黎*祥之间的交易合同纠纷,**海鲜酒家是交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,而谭*照并非交易合同关系的直接当事人,因此,本案应由**海鲜酒家的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。
本院经审察觉得:本案是因为黎*祥提供货物给**海鲜酒家,**海鲜酒家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,是交易合同纠纷。虽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**海鲜酒家,但**海鲜酒家作为独资企业,其债务依法应由投资人谭*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因此,谭*照可作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。依据《中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从现有些证据看,双方当事人并没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,因此,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原审被告谭*照的住所地在原佛山城区,故原审法院佛山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。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,原佛山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,故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。上诉人谭*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,本院依法驳回。原审裁定正确,应予以保持。根据《中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上诉,保持原裁定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上诉人谭*照承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长郑*康
代理审判员雷*忠
代理审判员**建辉
二○○三年5月14日
书记员**洁婷